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