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取水建设项目1年内不开工的,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由原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