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少缴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和筹备金,基层工会或者基层工会以上的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