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一)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拒绝职工代表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

(三)不依法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对工会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不予答复、不予研究处理或者未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