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一)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二)拒绝职工代表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三)不依法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对工会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不予答复、不予研究处理或者未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