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已修改工会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派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