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而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