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