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验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证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