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防系统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