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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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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
已废止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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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