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