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水系水污染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