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配备防污染设施而没有配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配备防污染设施而没有配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