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止水污染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在水系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应当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污证书和文书,并按有关规定记录。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