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在水系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油水分离器或者专用容器等防污设备,应当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和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污证书和文书,并按有关规定记录。

装卸、运输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舶,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溢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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