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有效归侨、侨眷依法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开展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归侨、侨眷依法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拥有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