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退休时退休金不足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的,照顾加发退休补助费;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归侨职工,其养老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发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