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其获得前往定居国家或者地区入境签证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离职金。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应当准予一次性提取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在出境前已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原住公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同时解除与所在单位服务年限的约定。

申请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在获得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入境签证之前,符合货币分房条件的,应当与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对待。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应当准予一次性提取本人帐户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在办理离职手续前,由工作单位全额出资、全脱产专业培训、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交付培训费。

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的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免交培养费和免除服务期。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