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归侨、侨眷的身份需要确认的,须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者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办理。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方于确认。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不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