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申请人认为有关单位不同意或者不批准其出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向上一级出入境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归侨、侨眷依法申请出境,有关单位不得作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规定。在获得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入境签证之前,不得辞退、免职;不得令其办理停职、停薪、退学、停学或者腾退住房;不得令其办理退耕、退养;不得自行规定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者扣压土地权属和房屋产权证书;不得停发或者扣发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