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市、县(区)、乡(镇)级基本农田的具体数量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分解下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