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质量要求和布局安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明确到具体地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