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