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九条已修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流向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