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应当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本条例实施前未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补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