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应当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本条例实施前未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补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