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条已修改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有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责任,应当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固体废物,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