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