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国家已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国家未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