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