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