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