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区障碍,或者擅自指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干扰固体废物的正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