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