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