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