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应当支付处置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