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危险固体废物。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设备和设施;

(二)有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