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的,可以不自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