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发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排污,防止污染扩散,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