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产生的废物,防止造成土壤、大气和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