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运输单位和个人对运输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并送交机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配套设施处理,禁止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或者倾倒。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