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留不少于十日,涉及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目的事项应当保留六个月以上。通过网络公开的村务内容保留期一般不少于一年。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