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留不少于十日,涉及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目的事项应当保留六个月以上。

通过网络公开的村务内容保留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