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位于其所在地的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者电子信息平台,有条件的可以在村民小组所在地增设村务公开栏或者电子信息平台;对于区域较大或者较为分散的村,可以在其便于村民观看的公共场所增设村务公开栏。

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村务,公布的内容应当一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