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村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具体目录,编制村务公开草案,列明相应事项的公开时间和保留期限,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逐项审查,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确认后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