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部门都有受理信访事项的职责,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信访事项的工作程序。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部门与信访工作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定期通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