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信访事项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通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协调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反映信访动态,并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