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第十条已废止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队伍的建设,选拔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