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第七条已废止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信访工作人员。保证其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和接待场所,并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