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注重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人大代表参与接待来访。人大代表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按照信访工作程序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人大代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