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应当重视信访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影响较大的典型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