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或者异常上访情况,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和有关地区、单位的负责人到场,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28日